1982年制订的中纺条款曾广泛运用于中国棉花对外贸易中,并被国内外棉商所认可,但是随着中国棉花市场的放开和加入世贸组织,棉花市场状况也发生很大变化,中纺条款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2004年,由中国棉花协会牵头,着手对原中纺条款进行修改,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棉花贸易规则。
据介绍,这次修订的贸易条款和原《中纺条款》的不同在于:在履约、仲裁和提供合同范本方面做出规定。包括:对《条款》中出现的概念、名词等做出明确的定义,增加了违约(含重量违约、质量违约、交货期违约等)、索赔、对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合同的终止以及附加条款等内容。特别是规定了仲裁在中国进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此外还增加了运输条款及异性纤维、短纤维指数、棉结等质量指标;对有问题货包的处理,马克隆值和断裂比强度的级差等内容,让买卖双方有需求时进行选择。
刚刚从美国谈判归来,一直参与中国棉花贸易规则制订的中国棉花协会副秘书长杨照良对新贸易规则的前景充满信心。他表示,谈判的结果令人满意。目前双方在仲裁方面还存在一定分歧,但对其他条款的异议不大。相信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能够在不久达成协议,促进棉花贸易向着更加诚信、规范的方向发展。
在刚刚过去的一年里,经过中美双方专家的共同努力,初步构建的棉花贸易规则体系在规范买卖双方贸易行为,减少贸易纠纷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我们期待新的贸易规则能够在2006年顺利出台,广泛运用,在保障中国企业正当利益,维护贸易秩序的同时,为我们这个全球最大的棉花进口国在国际贸易上赢得更多的话语权。 |